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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理論上,鑒定結論應該是確定的,要麽肯定,要麽否定。然而,在筆跡鑒定實踐中,由於樣本筆跡或樣本筆跡的數量或質量等客觀原因,其所反映的筆跡特征之和的值並不能完全反映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鑒定人可以根據筆跡特征所反映的客觀情況,運用專業知識和積累的實踐經驗,綜合判斷所反映的筆跡特征,做出不同程度的不確定性結論(即推斷性結論)。為了準確、客觀地反映鑒定人對自己判斷的信心,筆跡鑒定中的不確定性結論可以分為極有可能、極有可能(實踐中常表示為“傾向”)和可能等不同的等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有身份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鑒定意見中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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