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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物所在地法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

適用物所在地法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飛行中的飛機和過境物品。

實踐中,合同實際履行地的標的物實際所在地的法院壹般都有管轄權。例外:在途貨物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在途貨物處於頻繁變更所在地的狀態,難以確定由哪部所在地法調整物權關系。

實踐中,在途貨物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適用送達地法;裝運地法律適用。物的所在地法是指國際私法中的壹個從屬公式。涉外民事關系的客體所在國的法律。這種制度公式通常用於解決與產權相關的法律沖突。

它早在13世紀就在意大利形成,但當時只把物的所在地法作為解決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原則,而對動產適用屬人法原則。在現代許多國家,這壹制度被視為解決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法律沖突的壹項原則。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如果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途貨物物權關系法律適用的主要解決方案:

1,適用送達地法律。

2.裝運地點的方法是適用的。

3.所有人的國家法律均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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