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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超標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昆明市超標電動車管理辦法》是規範昆明市電動車行駛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超標電動車的界定與劃分、處罰措施和監督機制,旨在加強對超標電動車的治理。

隨著昆明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長,電動車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市民的出行方式。但是,電動車在行駛中存在壹些安全隱患和環境汙染問題,超標電動車給城市帶來了壹定的負面影響。因此,昆明市政府采取了相關措施,制定了《昆明市超標電動車管理辦法》,規範和加強對超標電動車的管理。

什麽樣的電動車算超標電動車?根據《昆明市超標電動車管理條例》,超標電動車有以下幾種情況:(1)未按照國家重型汽車和輕型汽車排放標準使用渦旋式三元催化轉化器的車輛;(二)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含電動輕便摩托車)等車輛;(三)重量超過55千克、額定功率大於4000瓦的電動自行車(含電動輕便摩托車)等車輛。

《昆明市超標電動車管理辦法》是規範超標電動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該辦法明確了超標電動車的界定與劃分、處罰措施和監管機制,旨在加強對超標電動車的管理,減少安全隱患和環境汙染問題的發生。

法律依據:

《昆明市超標電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非機動車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駕駛、使用或者停放超標電動車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日2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非機動車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在同壹地點多次違反本辦法使用超標電動車的,可以視為多次違法,每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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