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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核銷的五個條件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取得破產宣告、工商註銷登記證明或者吊銷執照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

2.因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財產或遺產不足且無繼承人的應收賬款,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3.涉及訴訟的應收賬款,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定其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壞賬損失。

4.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並能確認三年內無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責任人員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5.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境外且在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催收意見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匿、破產證明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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