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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上企業搬遷補償有六種。

第壹,不是土地的租金差額損失補償費,而是拆遷後再租賃同壹場地必然產生租金差額。

第二,經營虧損/停業虧損。根據企業的經營範圍和業務收入,拆遷停產停業的時間會有所不同,損失也會有所不同。

第三,地上物的損失,包括房屋、臨時建築等,都要賠償。

第四,搬遷費用。搬遷實際需要的人力物力補償費用。

第五,被辭退員工的安置補償費。

第六,無形資產的流失。企業長期經營會有壹定的知名度,這種知名度會產生效益,這就是所謂的無形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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