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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人民依法實施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實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對任何人確定有罪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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