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新生兒,出生後壹個月內依法需要申報出生登記,由親屬、戶主或看護人攜帶出生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以戶口遷移為由的,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