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案的全稱應當用書名表示,同時將“草案”用括號括起來,放在書名中,用縮寫,不加標點符號。比如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是《物權法草案》
NPC代表建議制定“某法”時,提案制度的法律名稱要用引號標明:不需要引號。但不能使用書名,書名只能用於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全稱。比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也可以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但不應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公文標題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名稱時,應當加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