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必須在法定名稱後面加上書名嗎?

我必須在法定名稱後面加上書名嗎?

法律分析:法律的全稱要加上書名。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使用法律簡稱時,不需要加上書名或引號。比如“依照刑法規定”就不應該寫成“依照刑法規定”或者“依照刑法規定”

法律草案的全稱應當用書名表示,同時將“草案”用括號括起來,放在書名中,用縮寫,不加標點符號。比如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是《物權法草案》

NPC代表建議制定“某法”時,提案制度的法律名稱要用引號標明:不需要引號。但不能使用書名,書名只能用於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全稱。比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也可以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但不應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公文標題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名稱時,應當加書號。

  • 上一篇:賭博金額超過壹萬要蹲多久監獄
  • 下一篇:2020年法學考試客觀題成績公布。如果他們失敗了,會影響以後的工作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