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誤解:因認識錯誤而實施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這種誤解可能導致民事行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可以撤銷。
2.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行為是指民事行為的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這種行為通常表現為交易雙方利益失衡,導致壹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顯失公平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必須是有償行為,必須是顯失公平,受害人必須是出於緊急、輕率或無經驗。如果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受害者可以要求取消該行為。
3.乘人之危:如果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險,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所以被害人有權請求撤銷這種行為。
4.欺詐脅迫:如果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同時,壹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受脅迫方還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
5.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至第152條確認了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基於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