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部或承包商未支付材料、租賃費、分包工程款、勞務費等。按合同約定,或未及時與對方結算,或未及時向企業報告,或盡管企業要求工程承包方自行處理,但承包方不處理,導致對方多次訴訟。
2.項目部或承包商簽訂材料購銷、設備租賃、分包等合同時。,他們只考慮了價格和付款的因素,忽略了逾期交貨、質量問題處理、違約金等條款,並大量利用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條款上做了有利的約定,為後續的訴訟埋下了隱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