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近14天,該地區無新增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報告;
2.所有密切接觸者和高危人群得到有效控制;
3.該地區最後壹名密切接觸者暴露超過14天,核酸檢測陰性;
4.區域內所有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滯留遊客、貨車司機、建築工人、下沈幹部)解封前連續兩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
5.經專家組評估並報相關部門現場處置工作專班批準後,可調整為防範區,按防範區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