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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允肖像權保護案勝訴,如何規定侵犯名人肖像權?

近日,廣州冠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林允授權,大量使用照片和名稱進行廣告宣傳,經壹審民事判決,被判向林允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654.38+0.3萬元。在使用明星的肖像時,很容易因侵犯明星的肖像權而被起訴。簡單概括壹下關於侵犯明星肖像權的規定,即未經本人許可使用明星肖像的行為。詳細的法律規定如下。

肖像權是什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在某壹載體上能夠準確辨認出圖像,如圖像、雕塑、繪畫、照片等。,可以認為該作品侵犯了被認定的自然人的肖像權。

什麽行為算是侵犯個人肖像權?在民法典的規定中,下列行為視為侵犯個人肖像權:壹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未經肖像權利人同意,擅自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肖像作品,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利人的肖像。人們往往誤以為只要不盈利,就不會侵犯個人肖像權。其實只要是未經其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的,大部分都已經侵犯了其個人肖像權。

什麽情況下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權?當然,並不是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構成侵犯個人肖像權。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適當使用:壹是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可以使用肖像權人的公開肖像。二是新聞報道中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和宣傳肖像持有者的肖像。三、國家機關在必要時,應當制作、使用和公布權利人的肖像。四、在公共環境下,制作、使用和公開權利人的肖像是不可避免的。五、維護公眾利益或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和宣傳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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