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以案釋法的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違反《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壹)未經批準,擅自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妨礙依法獨立公正辦理案件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謊報案件事實,造成釋法說理重大過失,引發輿論事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
(三)公開發表不當言論,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多次要求解釋、說理,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解釋、說理職責,引起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強烈不滿,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負面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