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基於法律行為的產權變動。民法中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是主體的意思表示。權利主體出於個人意願改變人與物的關系,這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實質。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形式,因此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已成為現代各國物權立法政策和技術的重要課題。壹般來說,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因買賣而取得或喪失物權,因贈與、遺贈而取得或消滅物權,因設定行為而取得物權(動產的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質權等。);物權的放棄。(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物權的變動作為法律關系的變動,必然會在法律事實上有所反映。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行為與當事人的意圖有關,而事件是與當事人的意圖無關的事實。其中,事件體現在物權變動上,是不以法律行為為基礎的物權變動。基於非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因繼承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因查封、混淆、處理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因先占、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而取得的物權變動。產權因限制而變更。因強制執行、公共征收、法院判決等引起的產權變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權,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