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對經濟法的理解。
壹開始經濟法給我的印象往往是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以做,哪些行為或事情不可以做,哪些行為或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整體經濟法還是比較模糊的。
後來我才知道,經濟法的直接淵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導致的市場秩序失衡,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和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外資企業法是重點。
但是,我總覺得經濟法和民法差不多。學過經濟法,知道經濟法和民法都是以壹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職能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我知道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很模糊。過去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大多審理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把經濟審判庭改名為民事審判庭,讓壹些人認為經濟法是存在的。這是壹個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和民法的個性大於* * *。它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體系。
雖然法律作為壹個整體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兩大價值的,但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有其聚焦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追求的整體價值是:可持續的整體社會效益。
價值追求導致了經濟法的以下基本原則: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