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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捐贈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大額捐贈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外捐贈。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股份公司的捐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定,依照本法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661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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