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不能按時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審理不服民事判決上訴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