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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快遞是什麽?

法院派的快遞壹般是寄起訴材料(起訴書、證據材料、送達回證)、法院傳票、裁判文書等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院傳票壹般采用郵政EMS(法院特快專遞)送達,郵政部門壹般會安排專人送達。法院(原告)按照立案時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寄送,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寄送,送達地址確認書也是按照那個地址寄送。

接到法院傳票不去有兩種後果:

壹.強制傳喚

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壹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出庭的被告。比如贍養、撫養、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有壹定的親屬關系,適合調解。如果被告不出庭,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在程序上,被告必須通過兩次傳票傳喚,即法院必須發出兩次傳票才能接受傳票。

二、缺席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的反訴可以按撤回處理,判決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交國家郵政代辦處(以下簡稱郵政代辦處)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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