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範疇,屬於個人獨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2.劉允許另壹人參與投資,* * *配合操作的行為合法;但由於新投資人未在工商註冊為股東,
投入的5萬元不會註冊為公司增資。所以從工商登記管理的角度來說,公司還是個人獨資。
無限責任公司。黃成為合夥人是因為他和劉簽了協議。
3.企業招用正式員工的,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4.該企業的債權人在不能清償債務時,不能直接向劉家追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劉和黃的資產。雖然法院判劉承擔無限責任,但法院也判決黃負責清償公司債券。
因此,務不能求助於劉的家人。
5.劉自行決定解散企業違反《公司法》;
6.法院判決對劉是正確的,但判決黃承擔無限責任,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