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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咨詢

1.這個企業的設立是合法的,但是因為工商登記的自然人股東只有壹個,註冊資本只有壹元,所以不是。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範疇,屬於個人獨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2.劉允許另壹人參與投資,* * *配合操作的行為合法;但由於新投資人未在工商註冊為股東,

投入的5萬元不會註冊為公司增資。所以從工商登記管理的角度來說,公司還是個人獨資。

無限責任公司。黃成為合夥人是因為他和劉簽了協議。

3.企業招用正式員工的,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4.該企業的債權人在不能清償債務時,不能直接向劉家追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劉和黃的資產。雖然法院判劉承擔無限責任,但法院也判決黃負責清償公司債券。

因此,務不能求助於劉的家人。

5.劉自行決定解散企業違反《公司法》;

6.法院判決對劉是正確的,但判決黃承擔無限責任,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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