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
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壹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證券交易應當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