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又稱陪護假,是指產假期間女方享有壹定時間照顧對方的權利。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陪產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當然,還是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如果情況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確實無人照顧,或者醫院有相關要求,可以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或者照顧。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可再享受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