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補充協議中沒有規定金額。
從法律角度來說,補充合同是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地方,重新協商簽訂的壹種形式。補充合同可以說是雙方就某壹事項或項目達成協議後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應與第壹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規定簽訂補充合同的數量。只要具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是雙方真實意願,沒有其他限制。
第二,合同的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表示不能變更,則補充協議中對條款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發生矛盾時,以後來約定的條款為準。所以補充合同比主合同更有效。時間後來的約定其實是對主合同原約定的修正,這個新的約定才是補充合同的本質和精髓。
如果補充協議對主合同補充了過多的新協議,就很難稱之為補充合同。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修改過多,超過適當數額,或者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重大補充和修改。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滿足了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