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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糾紛案是誰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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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仲裁受理範圍。

但具體政策各地不壹樣,有的地方出臺了壹些政策,仲裁庭會不予理會。

妳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這個問題,在職期間是主管的,離職了就不好說了。

最後法院會起訴要求賠償應付的社保費用,法院會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3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壹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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