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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婚姻登記規範

加強婚姻登記處的規範化建設,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婚姻登記人員素質,促進婚姻登記工作整體發展的有效途徑。確保婚姻登記處依法行政,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意義重大。

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婚姻登記;

2.補辦婚姻登記證;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5.發展婚姻家庭咨詢服務。

二、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宣誓當事人關於其婚姻狀況的陳述;

2 .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條件,補發婚姻登記證;

3.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發給婚姻登記證;

4.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5.宣傳婚姻相關法律法規。

三、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想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5.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近期同版半身免冠彩色證件照3張2寸照片;

8.當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證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江蘇省婚姻登記規範

第壹條候車大廳應當設置公示牌(公告欄)、宣傳品展架和意見箱,並配備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第二條婚姻登記區(室)應當設置足夠的登記窗口,登記窗口應當相互隔離,保持相對獨立和互不幹涉。

第三條離婚登記應當有單獨的房間,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條婚姻家庭咨詢室應當有面積不小於15㎡的獨立房間,配備桌椅、電腦、電話等辦公設備和沙發、茶幾等服務設施,營造私密、溫馨、舒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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