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婚姻登記;
2.補辦婚姻登記證;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5.發展婚姻家庭咨詢服務。
二、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宣誓當事人關於其婚姻狀況的陳述;
2 .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條件,補發婚姻登記證;
3.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發給婚姻登記證;
4.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5.宣傳婚姻相關法律法規。
三、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想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5.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近期同版半身免冠彩色證件照3張2寸照片;
8.當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證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江蘇省婚姻登記規範
第壹條候車大廳應當設置公示牌(公告欄)、宣傳品展架和意見箱,並配備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第二條婚姻登記區(室)應當設置足夠的登記窗口,登記窗口應當相互隔離,保持相對獨立和互不幹涉。
第三條離婚登記應當有單獨的房間,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條婚姻家庭咨詢室應當有面積不小於15㎡的獨立房間,配備桌椅、電腦、電話等辦公設備和沙發、茶幾等服務設施,營造私密、溫馨、舒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