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當事人的後果是不具有基於婚姻效力的夫妻權利義務,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規定。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引起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置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受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生育的父母應盡贍養義務,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