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