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文化是法律現象的壹部分。法律現象不僅是狹義的法律規範、法律技術和法律設施的總和,也是將法律規範凝聚成壹個整體,決定法律技術的應用,驅動法律設施的思想和觀念。如果法律現象可以分為客觀(外在)和主觀(內在)兩個方面,那麽法律規範、法律技術和法律設施都將從屬於客觀(外在)方面,而人們的法律認識、法律評價、法律心態和行為模式都將從屬於主觀(內在)方面。
(2)法律文化的主要內容是社會成員的認知、評價、心態和預期的行為模式。正如國內外許多文化專家所說,文化概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文化的核心內容是從歷史中獲得和選擇的思想、觀念和相應的行為方式。
(3)法律文化是歷史性的,即它是歷史形成和傳承的,也是歷史變化和不斷更新的。沒有壹種法律文化是從未存在過的、永恒的、絕對的、僵化的。
(4)法律文化是群體性的。當我們談論法律文化時,我們總是指在壹個社會、民族、階級或群體中普遍存在的* * *現象,而不是指個體所特有的或純粹私人的東西。也就是說,法律文化具有在壹定時期內被整個群體或群體的特定部分所接受的特征。
(5)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結構決定的。每壹個社會、宗族、階層、集團的法律文化,都只能從其經濟基礎、政治結構,最終從其經濟基礎來解釋,只能隨著經濟、政治的發展而演變。不考慮經濟政治基礎及其發展過程,談論法律文化的變遷和進步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