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經批準籌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擴展數據:
療養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福利機構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時,應提前三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民政部門報當地政府評估處置其資產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福利機構應加強財務管理,其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中央人民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