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車輛、工程車輛進行作業時,不得影響過往車輛的通行,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道分隔的限制,但可以不相向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