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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前環境保護中有哪些行政倫理困境?如何有效化解這些困境?

公眾參與是不夠的。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是,目前我國還缺乏參與的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壹些對環境執法有極大熱情的人沒有充分參與環境執法,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職能。

2.1.2.1人少執法任務重。由於歷史和各種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和隊伍壹直比較薄弱,執法人員存在兼職現象,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的正常能力。

2.1.2.2能力差,執法不力。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法律理解差,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定,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規定不對應,調查處理程序不規範,不重視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不合法或草率,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把握不準確,導致自由裁量權適用存在不確定性。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環境形勢和肩負的任務還有壹定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壹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思想素質高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設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證。受地方人員、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環境保護未在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設立。環境保護資金沒有固定來源,環境保護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很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和裝備遠遠不達標。應急能力差,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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