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職能。
2.1.2.1人少執法任務重。由於歷史和各種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和隊伍壹直比較薄弱,執法人員存在兼職現象,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的正常能力。
2.1.2.2能力差,執法不力。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法律理解差,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定,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規定不對應,調查處理程序不規範,不重視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不合法或草率,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把握不準確,導致自由裁量權適用存在不確定性。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環境形勢和肩負的任務還有壹定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壹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思想素質高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設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證。受地方人員、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環境保護未在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設立。環境保護資金沒有固定來源,環境保護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很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和裝備遠遠不達標。應急能力差,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