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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建設項目臨時資金

暫定金額是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其他項目費用的組成部分。它是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為工程的任何部分提供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或提供不可預見事件的金額。暫定金額為業主預備費,由業主咨詢工程師事先確定,並填寫在招標文件中。在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後,暫定金額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也可以不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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