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執法辦案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在適用聽證程序的範圍內;向當事人發送《聽證告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需要聽證的,應當在執法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在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部分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聽證主持人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據和材料;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出回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與調查人員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最後陳述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出;主持人會征求各方面的最終意見;聽證筆錄提交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審閱時,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應當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並提交聽證筆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壹般程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其他涉及公眾利益、行政機關需要聽證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