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戶政工作標準》:
第二十三條【死亡註銷的壹般規定】公民死亡的,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持死亡公民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下列材料之壹,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壹)公民在醫療單位死亡的,由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的;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的,由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五)人民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6)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也可出示伊斯蘭教協會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