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
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以及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擴展數據: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六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實施。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
中國政府網-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