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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有權采取全面召回嗎?

警察可以檢查電話錄音。

法律分析

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調取公民的聊天記錄,但公民涉嫌犯罪或者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有權調取電話錄音。根據相關規定,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為了調查案件,警方有權調取手機短信和通話內容,即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但受到嚴格限制。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犯罪的偵查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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