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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產案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禁止個別清償債權人。2.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會指定壹名管理人,由管理人管理壹系列破產事務。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4.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變化:壹是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仍在第壹審程序的,被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經經過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二是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債權人憑年底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案件尚未審結,又沒有其他被告和沒有獨立債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會主張對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有專屬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陳述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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