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車道的後車和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駛距離。壹般情況下,行駛速度100公裏時,車距在100米以上;時速70公裏時,車距70多米。路上遇大風、雨、雪、霧、冰,要減速慢行。
第十九條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駛離行車道或者在路肩停車時,駕駛人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行駛方向後方100米處設置故障警示標誌,夜間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司機和乘客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緊急停車區,並立即向交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