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婚前為乙方購買的房產()及以乙方名義辦理的房產證視為甲方財產,甲方應支付人民幣()的首付款及購房所需的全部按揭等資金。
2.若出售該物業,必須經甲方批準,出售所得全部歸甲方所有..
3.甲方將繼續享有房屋拆遷安置和房屋拆遷後償還的所有權益。獲得的安置房和資金由甲方處置..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房產證上增加* *所有人(包括拆遷安置後的房產);如果以後房產證上加了別人的名字,需要甲方的書面簽字同意,沒有甲方的簽字同意,不視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繼續擁有該房屋的全部權益。
5.甲方對上述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全所有權,乙方不享有收益和處分權,不得幹涉甲方行使上述權利。
6.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