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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探視、盯梢是否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關於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規定。類似的規定還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0條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0條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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