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