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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被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肯定有公民失蹤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況:(1)壹般情況下,公民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二)因事故失蹤的;(三)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利害關系人就可以申請宣告死亡。2.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達到法定期限。這個時限分為三種情況:(1)壹般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故失蹤滿2年的。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出事的第二天開始,連續兩年沒有消息,生死未蔔;因為戰爭下落不明,戰爭結束以來,連續兩年杳無音信,生死未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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