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所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將會所申報為獨立產權,會所面積不進入公攤面積,開發商依法應免費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計入會所,那麽會所的產權應屬於開發商。
如果開發商將會所申報為公共設施,將其納入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面積,或者將其納入公攤,或者開發商在銷售時承諾會所產權歸業主所有,則會所產權應由小區業主共有。
會所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會所不能出售,租金收入屬於全體業主,壹般作為物業維護費用。
社區俱樂部簡介:
這個概念來自香港。由於香港地少人多,大部分居室空間局促,所以香港的開發企業在壹些高檔樓盤設立了會所,包括餐廳、酒吧、臺球室、遊泳池等服務設施,是為小區居民提供有償消費服務的場所。近年來,內地很多樓盤為了促進銷售,也建起了會所。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會所是商品住宅項目附屬會所的簡稱,是指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商業配套用房中,為業主提供商務、娛樂、文化、體育等配套服務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