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部分,單位可以扣工資,但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辭職和聽天由命沒有本質區別。從以前的規定來看,壹般是指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壹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經批準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壹次性離職費,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當然,也有不提供離職待遇的。自願離職和擅自離職的含義是壹樣的,都是指勞動者不跟用人單位打招呼就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往往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對擅自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