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公司法》已經肯定了投資公司這種形式,所以投資公司的設立不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2.公司名稱中可以使用“投資”二字,作為公司的行業特色。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業務應區分開來。投資性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公司對某壹行業的投資範圍,而不是指公司直接經營的業務。
4.內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核準公司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描述投資範圍,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領域除外。除投資業務外,投資公司還可以直接從事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