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全國法院執行積案中提出的壹種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是指人民法院用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
第壹,終結這個執行程序,要同時滿足什麽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4.距離立案執行已經過去了三個多月。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止執行程序是法院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但不是無條件終止執行程序,要同時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執行已超過三個月等。
二、程序終止和終止執行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法院執行程序的終止,主要是針對在法定執行期限(6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但無法完成案件執行,暫時結案。
2.不同的後果
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後,可以恢復執行。執行終止是結束執行程序而不恢復。
3.不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執行程序的終止,實際上是法律上的暫緩執行,主要是法院想出了壹個辦法,避免了長期大量的未結案件。執行程序的終結,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