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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最終決定”的範圍是什麽

“壹決終局”的範圍如下: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可以不經勞動仲裁直接提起的勞動爭議如下: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

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由此產生糾紛。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5.支付令申請被法院裁定終結監察程序後,勞動者根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企業自主改制發生的爭議;

7.法院受理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果訴訟請求與爭議的勞動爭議不可分割,應當壹並審理。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直接起訴;

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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