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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極端暴力案件有哪些種類?

1.個人極端暴力案件有哪些種類?

1,個人極端暴力案件如下:

(1)凡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犯罪,都屬於極端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

(2)涉及危及公告安全的,還可能涉及縱火、突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及公眾安全、破壞電力設備、破壞交通設施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二、個人極端暴力的定義是什麽?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定義如下:

1,具有基於個體和極端的典型特征;

2.其犯罪動機是報復心理;

3.犯罪客體是多數人和非特定人;

4.犯罪主體多為弱者,犯罪行為和後果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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