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壹次性喪葬費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的規定: (壹)退休(退職)人員,按照其死亡時的月撫恤金標準,壹次性發給其供養親屬撫恤金20個月;(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壹次性養老金以其生前平均繳費工資基數12個月為基數(不足12個月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每繳費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三)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壹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時間按照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喪葬費和撫恤金計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壹)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幹部和工人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中,津貼不作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二)建國前企業退休幹部和工人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於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可以自治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養老金計發基數。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按什麽標準發放?企業職工死亡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喪葬費用:參保人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死亡時全省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按死者繳費年限計算,每滿1年為1個月。去世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