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八十九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履行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不僅可以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賠償勞動者的損害,而且有助於督促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後合同義務,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利用勞動組織生產勞動,並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中,企業是指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註冊並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
雇主責任傳統上稱為“雇主責任”。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