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員工仲裁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法院裁決老板和雇員之間的糾紛。法院還參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壹)、(二)、(三)、(四)。
根據單位性質和簽訂的合同,通常分為勞動關系和勞動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擴展數據:
廣義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主要有兩個區別:
1,勞動合同中員工與員工之間存在“特殊的隸屬關系”,員工的勞動必須“隸屬於用人單位”;
2.勞動者提供他們的專業勞動。
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但如果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