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的地理環境客觀上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2)山區人民,尤其是農民,普遍缺乏用藥知識;
(3)流動毒販無法得到有效監管;
(4)涉藥單位醫療設備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較差;
(5)涉藥單位硬件設施與gsp要求仍有較大差距;
(六)農村涉毒單位醫療器械人員素質低。
第二,解決這壹問題的對策如下:
(壹)解決根源問題,規範進貨渠道;
(二)對涉毒單位進行相關培訓;
(三)加強學習,認真總結,不斷提高藥品監管人員的素質;
(四)理順監管體制,實行綜合治理;
(5)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藥品法律法規;
(六)建立信息收集機制,延伸監管觸角;
(七)建立聯合打擊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八)建立源頭查處機制,鏟除流動毒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吸毒人員的用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藥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